國際暨兩岸合作處 函
函轉教育部重申學校辦理赴陸教育交流活動應注意事項及落實填報登錄平臺事宜,詳如來文補充說明,請查照配合辦理為荷。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7月7日臺教文(二)字第1152502451號函及本校115年7月16日東恩際字第11535002580號函(諒達)辦理。
二、爰近日因平面媒體報導本校人員前往(辦理)赴大陸交流卻未依規定登入「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填報案件高達5件之多,本處再次補充請全校各單位向所屬師生同仁宣導相關應注意事項:
(一)辦理相關活動或赴陸參加交流活動應:
1、遵守兩岸政策立場及兩岸交流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秉持對等尊嚴原則,對陸方主動邀約活動應提高警覺(如全額免費、落地接待等),亦應注意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與文宣資料等。
3、不應涉有政治目的或政治性內容,避免協助或配合陸方宣傳。
4、爰請謹慎審視兩岸教育交流活動陸方主辦或協辦單位不得為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
5、隨時留意兩岸關係動態及大陸委員會公告訊息。
(二)我校師生人員赴大陸地區進行學生教育交流活動(含實習)、大陸地區學生組團至我方學校與我方學生進行教育交流活動、或學校(含教職員生)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應落實至前揭平臺填報(含事前及事後登錄)。
(三)請各單位強化自我檢覈與內控機制,並保留相關紀錄。教育部將定時與不定時查核,填報情形將列入行政考核紀錄及獎補助款之參據。